发布日期:2025-08-19 09:31 点击次数:185
2024年3月,广东河源一个平常的春日,五个不满12岁的孩子相约到桥下水潭玩耍。浅水区里,他们玩沙戏水的笑声清脆如铃。谁也没想到,欢乐时光竟在转瞬间化为悲剧:当10岁的小明和8岁的小红不慎滑入深水区时,11岁的小东奋力救起小红后,却因水深不敢再往前;岸上的小丽和小天则拼命呼救、用电话手表报警。尽管救援人员迅速赶到,小明的生命仍被冰冷的河水吞噬。
痛失爱子的父母,在巨大悲痛中将四名同伴及其家长告上法庭索赔。然而,河源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如一石激浪:同伴无责,无需赔偿。判决书冰冷文字背后,是一场关于生命、责任与法律边界的社会大思考。
一、法律亮剑:为何同伴无需担责?
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清晰而坚定:未成年同伴不是“法定救助义务人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8岁以上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案件中四名同伴最大11岁、最小仅8岁,面对突发溺水,法律不能要求他们承担超越年龄与能力的责任。
更关键的是,孩子们实际已尽力履行“一般救助义务”:
小东在危险中救起8岁的小红,展现了惊人勇气;
不敢继续施救是合理自保,绝非冷漠;
小丽和小天及时呼救并报警,充分利用了身边的救援工具。
正如判决书所强调:“不能给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过其能力的义务”。这一认定与河南信阳10岁女孩溺亡案判决完全一致——同伴呼喊报警即算尽责,法律绝不强求儿童成为“小英雄”。
二、悲剧背后:撕开的监护缺口
当法院将责任天平倾向家长时,暴露的是监护责任的严重缺失。五个未满12岁的孩子结伴野泳,竟无一个成年人在场。法官在警示中直言:“每一起溺水悲剧都是向社会的警钟”,直指父母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
类似悲剧一再重演,揭示监护“漏洞”模式惊人相似:
海南四姐弟溺亡案中,父亲坦言“不清楚孩子何时去玩水”;
江苏姐妹民宿泳池溺亡案,母亲虽在场却忙于咨询航班;
湿地公园秋千溺亡案,母亲放任10岁女儿独处危险水域。
暑期成为未成年人溺亡高发期绝非偶然,正是监护松懈与危险环境叠加的恶果。法官特别提醒:“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,守护孩子健康成长”——这句看似套话的警示,是用生命换来的教训。
三、人性天平:理解父母,看见孩童的无奈
起诉同伴的家长,行动背后是肝肠寸断的悲痛与无助。失去唯一孩子的他们,诉讼不仅是索赔,更是绝望中的“情绪出口”——仿佛找到责任方,才能为悲剧赋予一丝意义。这种心理在类似案件中屡见不鲜,东莞“鱼塘溺亡案”家长同样坚持起诉玩伴,尽管成功率不足5%。
而另一边,被推上被告席的孩子们,内心同样承受着无形创伤。11岁的小东本能救起小红,已展现出超龄的勇敢与担当;他对小明的无法施救,恰恰是对危险的本能敬畏。若再强求,可能只是多添一重悲剧——正如东莞男孩为救同伴双双溺亡的惨剧。
法律拒绝用情感代替理性。判决看似冰冷,实则保护了所有未成年人的权益:既不因同情而惩罚无辜者,也不因悲痛而扭曲责任边界。
四、社会热议:人性与法理的多棱镜
“同伴该担责吗?”这一问,在社会舆论场激起千层浪:
支持派力挺法院:“自己孩子自己负责,别让别家孩子背锅”“报警呼救已尽责,难道要逼孩子送死?”;
质疑派则认为玩伴需承担道义补偿:“一起玩出的事,多少有点责任”“至少道歉安慰吧”。
而法律专家指出,责任认定必须坚持“过错原则”。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明确规定,只有存在过错才需担责。若因同情而突破法律框架,只会导致“谁惨谁有理”的乱象。
值得深思的是,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常被诉讼忽略。在河南秋千溺亡案中,法院认定安装者未设防护栏需担次责;海南某民宿因泳池无防护被判赔70万。相较之下,河源野泳水潭若有警示牌或围栏,或许能阻挡孩子们涉险的脚步。
五、筑牢防线:责任不能“溺水”
避免悲剧重演,需编织多方共治的防护网:
家庭监护必须“零距离”:水域活动保证“一臂监护”,低龄儿童不离视线。安全教导切忌空话,可通过演练、视频强化记忆;
学校要教“活的安全课”:将溺水自救纳入实战演练,结合VR技术模拟危险场景,让孩子真正学会“遇险不慌”;
社区拉起“看得见的防线”:对危险水域硬隔离+智能监控,志愿者巡逻队重点巡查。如阳江开渔后加强渔港警示,就是积极实践。
法院判决书上那句“同伴无过错”,不是故事的终点。小明的生命换来的警示,应刻进每个家庭和社区的行动中——父母的手,是孩子最该抓紧的“救命绳”;社会的防护网,不该总在悲剧后才匆忙修补。
当暑假再次来临,河边的风依旧吹过,只是少了五个孩子的笑声。这寂静,能否唤醒更多装睡的责任?毕竟,法律能判赔偿与否,却判不回逝去的童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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